一、依據該署106年4月17日環署化字第1068000111A號函辦理 。
二、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 函規定,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 知60日,使各界能事先瞭解,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。
三、為響應節能減碳,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」修正草案總說 明及條文對照表,請至該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(http ://a0-oaout.epa.gov.tw/law/index.aspx)「草案預告 」項下,下載參閱。